为规范我县农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联合起草了《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及必要性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是我县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和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的热潮也在悄然兴起。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改服”改革、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分工职责、责权一致、减少用地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提高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大意义。为切实做好农民建房和宅基地审批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本县(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农民建房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农民建房监管责任主体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解决农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无序建房、建房风格不统一的问题。我县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深化农村产权制度、“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十分必要。
二、制定《意见》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4)《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6)《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审批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四、《意见》的部分条款解读
(一)《意见》中第五条 第(三)款“农村住房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农村住房新建、改建和扩建,需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要求;2.不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范围;3.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机场等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4.建筑面积、高度、风貌、色彩以及采光、通风等要求,要符合规划要求及建房相关技术规定。”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意见》中第三条第(五)款:“用地面积限额标准及计算方式:1、(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2、(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为:《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5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意见》中第四条第(八)款“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制定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和《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5号)第二条第(五)款。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名词解释
农村住房建设:是指村(居)民在农村新增宅基地和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住房用地面积:是指所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等用地。
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适用范围:德江县辖区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对城镇居民和国家公职人员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