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第1 页 共1 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德卫健消罚【2022】006号 被处罚人:德江县德仁堂大药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琼 性别:女 年龄:36岁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5226××××××××××3624 联系电话:133×××××231地址:德江县青龙街道办事处环西路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正在销售的消毒产品毒王抑菌乳膏产品现场不能提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凭证。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二)现场检查照片1份;(三)吴琼身 份证复印件1份;(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德江县卫生健康局财政罚没专户(德江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237800010400018480000000001,农行贵州省德江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思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2 年 6 月17 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