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第1 页 共1 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德卫健职罚【2022】003号 被处罚人:安顺黄铺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沿德高速公路新合朋服务区一号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松彬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350322********0639 联系电话:18744865494地址:德江县沿德高速公路新合朋服务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员工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监护档案。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二)《询问笔录》1份;(三)易松彬身 份证复印件1份;(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 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监护档案的规定。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 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警告;(二)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德江县卫生健康局财政罚没专户(德江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237800010400018480000000001,农行贵州省德江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思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2 年 6 月 15 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