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977376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铜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4月更新) | ||
文 号: |
铜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4月更新) | ||||||||
一、中央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
编号 | 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中央政策依据 | 省级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 | 公安部门 | |||||||
1 | 证照费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行业标准GA36-2014,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9】1168号 | |||||
①号牌(含临时) | 25-100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1元/个 | |||||||
③号牌架 | 铁质5元/只,铝质10元/只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10元/证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黔价费[2008]151号,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10元/证 | ||||
二 | 自然资源部门 | |||||||
2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每平方5-15元。 | |||
3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 | 省政府第15号令,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耕地年产值1-2倍。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黔发改收费[2017]25号, 黔财非税[2016]55号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的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标准:一本证书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 |||
5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黔府办发[2007]101号,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全省最低征收标准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按不低于80%缴纳;各市(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征收标准。 |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6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 黔府办发[2007]3号, 黔财非税[2017]64号 | 设市城市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 |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国办发〔2020〕27号, 财办税〔2020〕13号, | 黔城通发[1994]092号 | 1.道路占用收费:根据不同收费项目,占道部分收费标准在0.1元/日.平方米-2元/日.平方米或30-70元/次.平方米;其他部分收费为0.12元/立方米或10-15元/平方米.月或40-60元/根.月或0.3元/日.平方米。 2.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按不同收费项目,收费为25.3-250元/平方米或78.92元-232.45/套(块)或40.23-500元/米或168.4-350元/立方米。 | |||
四 | 水利部门 | |||||||
8 | 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财税[2016]2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财综[2003]89号, 价费字[1992]181号 |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黔价费[2008]114号,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地表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4-0.16元/立方米,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地下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8-0.32元/立方米;公共官网内自备井按2元/立方米。 | |||
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 省政府第163号令, 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 黔财非税[2015]21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2元/平方米;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为1.2元/平方米,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为0.35元/吨.季度,开采石油天然气等按1元/平方米征收;取土、挖砂、采矿、排放废土等按0.3元/立方米征收。 | |||
五 | 农业农村部门 | |||||||
10 | 农药实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2]452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1993]黔农(兽)字17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
(1)田间试验费 | 每小区60-200元 | |||||||
(2)残留试验费 | 每个试验15000-17500元 | |||||||
(3)药效试验费 | 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 |||||||
六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
11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草原法》, 财综〔2010〕29号, 发改价格〔2010〕1235号 | 黔财非税〔2020〕45号, 黔发改收费〔2021〕4号 | 按不同草地类型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低地草甸类:2600元/亩;热性灌草丛类:2700元/亩;暖性灌草丛类2800元/亩;山地草甸类:3000元/亩。 | |||
七 | 人防部门 | |||||||
1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 | 黔人防通字[2015]19号, 黔财非税[2012]28号 | 我省各个市州、县标准不同,收费在800元-1800元/平方米。 | |||
八 | 法院 | |||||||
13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03]275号 | 黔价费[2007]70号 |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超过的按照不同额度,按诉讼请求金额的0.5%-2.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不同案件类型:离婚案件2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且超过2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5%缴纳;侵权案件3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超过5万至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1%,超过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0.5%缴纳。其他非财产案件60元/件。 3.知识产权案件,800元/件,涉及财产的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 4.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 5.行政案件50或100元/件。 6.管辖权异议不成立,60元/件。 二、案件申请费等其他事项收费标准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有关规定。 | 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 | ||
九 | 市场监管部门 | |||||||
1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改价格[2015]1299号, 财综[2011]16号, 财综[2001]10号, 价费字[1992]268号 | 黔价费[2011]96号, 黔价费[2008]4号 | 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分类征收,详见黔价费[2008]4号文件,自2011年6月1日起下调10%执行。 | |||
十 | 卫生健康部门 | |||||||
15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疫苗管理法》, 财规[2020]17号 | 黔发改收费〔2021〕797号, 黔发改收费〔2021〕950号 | 10元/剂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