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345629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德责改字〔2022〕3号) | ||
文 号: |
德江冠翔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MA6H6MLQ2W
法定代表人:叶 飞
地 址:德江县煎茶镇煎茶社区十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8日和同年4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冲洗场地产生的污水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循环使用不外排),直排于你公司大门外的雨水沟。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8日和同年4月13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19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水质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5日内清理你公司厂区内冲洗场地产生污水,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