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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工程由谁来负责管理和维护?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信息:贵州省水利厅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明确管护主体,未明确管护主体的,由县或镇人民政府予以明确。在不改变供水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管护主体。 同时,鼓励组建或者引入专业化供水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1.集中式供水工程原则上由专业化供水单位经营管理。 2.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供水管理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3.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用水户管理。 4.农村供水管水员队伍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培训指导。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确有必要、按需配备、人事相宜的原则,设置岗位,选聘农村供水管水员。非专业化供水单位可以统筹利用现有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聘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担任农村供水管水员。 6.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害工程的活动。如需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建设单位需提前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