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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家庭成员不计入低保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范围?
发布时间:2024-10-29
来源信息:市民政局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家庭成员因婚姻、服兵役、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 (四)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连续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或其提供给其家庭的现金及基本生活物资折算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