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32395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德江县香树园农贸市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文 号: |
一、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被征收主体房屋的认定。被征收主体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认定以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内容为准;若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内容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一律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内容为准;对未经登记的,由城中片区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处理。若被征收人对产权证记载有异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重新测绘认定为准。
(二)商业(门面、商铺和生产经营房)的认定
1.门面的认定:是指在香树园农贸市场改造红线范围内,具体指商贸街中段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直下至玉溪河边以及德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修建出售的商业房(“7”字型)主体房屋的第一层,进深以12米为准,12米(含12米)以内部分为门面,12米以外部分按住房认定。
2.商铺的认定:是指在香树园农贸市场改造红线范围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从事大型商业服务、生产经营等活动且拥有合法产权的临时建筑物。
3.生产经营房的认定:是指香树园农贸市场改造红线范围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从事商业和生产经营等活动且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院落、空地、装饰装修、附属物等价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不予补偿的情形:房屋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违章建(构)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违反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实行同等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后,县人民政府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被征收人提供房屋调换产权的征收补偿方式。
商业(门面)实行就近分段安置,住房统一调换到北京路(原建设路)片区棚户区改造的安置区域。安置时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或抽签顺序号进行选房。
1.主体房屋的产权调换及补差办法
(1)住房按征收的实际建筑面积采取“1:1”(拆1还1,不含公摊)的方式调换住房。调换安置房面积等于还房协议约定面积的互不补差价;调换安置房面积小于还房协议约定面积的按征收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还房协议约定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的部分(含公摊)由被征收人按安置区域的政府指导价进行购买,超过10%以上部分(含公摊)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
(2)门面按征收的实际面积采取“1:1”(拆1还1,不含公摊)的方式调换,调换面积等于还门面协议约定面积的,互不补差价;调换的门面面积小于还门面协议约定面积的按征收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调换的门面面积大于还门面协议约定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5㎡)的部分(含公摊)由被征收人按安置区域政府指导价进行购买,超过10%以上部分(含公摊)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
2.生产经营房的产权调换。按实际生产经营建筑面积1:1(不含公摊)调换住房,也可以按调换住房的价格折算为门面价格后调换为门面。
3.产权证的办理。按相关政策和规定予以办理。
(三)房屋租赁关系、纠纷的处理。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前与第三人有房屋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房屋被征收人若有产权、债权债务纠纷的,由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若在征收期限内仍未解决的,由房屋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先行征收,并由公证机关办理财产提存公证,待纠纷解决后再予以补偿安置。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实物指标基准价格
1.地产补偿标准
按照县城地价区域划分,香树园农贸市场片区属于德江县城一类地段,主体房占地的补偿标准为890元/㎡;如主体房占地(含空地)是出让地且手续完备按1180元/㎡进行补偿,若是自然资源部门一级出让地的超过1180元/㎡的据实补偿;附属占地在100㎡内按其主体房的地价计算,超出100㎡的则按空地计算;房前屋后的空地在100㎡以内的按890元/㎡计算,超出100㎡的按360元/㎡计算。
2.建筑物(房)补偿标准
(1)附属物(房)补偿价格按《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德府办发〔2019〕5号)文件执行,附属房面积不能列入还房面积,只能以货币化形式一次补偿。
(2)主体房屋补偿价格,按被征收户房屋结构、房屋楼层、房屋用途和区域地段,分别为:①香树园商贸街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为15000元/㎡;农贸市场内以及玉溪河边的门面房进深12米内为8000元/㎡。②香树园商贸街中段规划红线内的房屋直下至玉溪河边以及农贸市场区域内的框架一层主体房屋为2688元/㎡,二至三层为2520元/㎡,四层及以上为2435元/㎡,负层按二层计算;砖混一层主体房屋为2568元/㎡,二至三层为2411元/㎡,四层及以上为2332元/㎡,负层按二层计算;砖木一层主体房屋的为2468元/㎡,二至三层为2321元/㎡,四层及以上为2247元/㎡;木结构一层主体房屋的为2368元/㎡。
3.其他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其他及装饰装修补偿价格按《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9〕5号)文件执行。
(二)其他补助费用
1.搬迁补助费。住宅按被征收人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20元∕m²,每户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算;门面和经营性房补助标准为30元∕m²。
2.水、电、通讯等补助费。广电网络公司安装的闭路电视300元∕户,网络设施200元∕户,自来水公司安装的独立自来水户1450元∕表,(三相)2500元∕户(不回迁)。
3.过渡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两年(暂付一年过渡安置费,如一年期内已安置则不再支付过渡安置费),如是现房安置的补助六个月过渡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按《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执行。具体补助标准为:
(1)住房按被征收人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每月8元∕m²,每户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2)门面、商铺及经营房停产、停业的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为:门面(商铺)每月按60元∕m²进行补助,经营房每月按20元∕m²进行补助。
4.房屋证件补助:凡办有房屋三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证、房产证)手续的自建房且土地属于集体或划拨性质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完家的,按第一层主体建筑面积220元/㎡进行补助(具备土地使用证的占70%,具备规划证的占20%,具备房产证的占10%);土地属国有土地出让性质的,以第一层主体建筑面积按本区域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助。
5.搬家奖励:房屋征收安置事项公示之日起,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15日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经征收人验收认可后,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元∕m²的标准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安置事项公示之日起,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15至30日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经征收人验收认可后,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m²的标准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安置事项公示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才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不予实施奖励。
五、征收补偿程序
(一)工作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及征收实物评估补偿价款等进行公示或通知房屋被征收人。
2.经初评、复核并经房屋征收当事人签字认可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征收实物各项数据指标、征收补偿标准、方式及程序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3.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中片区项目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达到95%后开始发放过渡费、搬家费等费用。
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和水、电、闭路电视、网络通讯缴费等有关凭证到指挥部办理征收补偿相关事宜。
(二)争议解决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在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阻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
(5)其他严重影响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