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382973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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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德江县长丰至场湾公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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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经德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德江县长丰至场湾公路项目,是铜仁市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公路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铜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铜府办函〔2023〕47号)、《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9〕5号)、《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德府发〔2019〕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征拆方案。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德江县长丰至场湾公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一条征收主体为德江县人民政府;第二条征收实施单位为长丰乡人民政府;第三条征地拆迁范围为德江县长丰至场湾公路建设红线选址范围内耕地、园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其他设施等集体土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第四条征收目的:用于德江县德江县长丰至场湾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二)《方案》中的第五条规定,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程序解读。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长丰乡所涉
及的村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可同时开展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现状调查: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进行勘界测量,组织对土地位置、范围、地类、权属、地上附着物等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形成统计调查结果,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实物指标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经书面申请予以复核,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签字确认。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征收(拆迁)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征地拆迁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19〕33号)执行。
4.发布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的长丰乡所涉及的村、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5.召开听证会:公告期内,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提出异议,多数被征地对象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作书面记载。
6.权属认定:按照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进行认定。被征收
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相关证书进行登记。自留地(山)、饲料地等耕地以“尊重历史,依据事实,耕管原则”予以确认,没有相关证书的,依照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登记,登记造册注明权利人、权利证明材料、面积等。
7.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协议中载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征地,明确拟征地目的和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并明确协议需经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后才发生效力,涉及使用权人较多的,由多个使用权人在一个协议上签字。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后组织测算征收补偿费用,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三)《方案》中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是货币安置。按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按规定直接兑现到被征地农民手中。二是社会保障安置。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长远生存有保障和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该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其社会保障安置方案由县人社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方案》中第七条(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主要为货币补偿。按照《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铜仁市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铜府办函〔2023〕47号)、《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9〕5号)和《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德府发〔2019〕4号)标准执行。
(五)《方案》中第八条房屋征收及安置标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分散安置,两种方式中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宅基地补偿费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及房屋装饰装修按重置成本价补偿。相关补偿指导标准见方案中附件(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规定。征地补偿标准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征地补偿费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由长丰乡人民政府委托银行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及时足额直接将征收补偿费兑现给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