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青龙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 | |||||||
序 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1 | 行政给付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群众工作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 | 行政检查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 | 行政检查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玉水街道教办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6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7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令)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8 | 行政确认 |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登记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 实施监督枪柄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五条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9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记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玉水街道武装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0 | 行政确认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购买毒性中药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群众工作部、玉水食卫分局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1 | 行政确认 |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群众工作部、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2 | 行政确认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就业登记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公开信息;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社会事务部、人社所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3 | 其他类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玉水教办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4 | 其他类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 | 玉水食卫分局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5 | 其他类 | 生育服务登记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社会事务部,计生服务指导站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6 | 其他类 | 病残儿医学鉴定核查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社会事务部、计卫部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7 | 其他类 | 对监护人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玉水食卫分局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8 | 其他类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城市服务部、玉水派出所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19 | 其他类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城市服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0 | 其他类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1 | 其他类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二款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 群工部、玉水派出所、禁毒办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2 | 其他类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
23 | 其他类 |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黔民发〔2004〕1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4 | 其他类 |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黔民发〔2004〕1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5 | 其他类 |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6 | 其他类 | 医疗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7 | 其他类 | 临时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8 | 其他类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五条第一款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要求调整和评定残疾等级人员档案材料,核对伤残信息等;提出初审意见。 3.呈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谁会事务部、玉水残联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29 | 其他类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社会事务部、社会救助站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0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审核 |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由灾民申请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提名,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日内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应当立即将申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1 | 其他类 |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党建综合部、群众工作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2 | 其他类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六十三条 | 农村服务部、农牧综合办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3 | 其他类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城市服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4 | 其他类 |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监督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
1、指导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 2、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务进行处置; 3、事后责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城市服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5 | 其他类 | 房屋交付使用情况的公告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1、指导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 2、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务进行处置; 3、事后责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项 | 城市服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6 | 其他类 | 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备案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项 | 城市服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7 | 其他类 | 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督促依法履职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
1、指导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 2、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务进行处置; 3、事后责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 城市服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8 | 其他类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1.起始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2.检查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和职责的相对方做出处理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信息公开并送达相对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 城市服务部、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39 | 其他类 | 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武装部、玉水拍出所、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0 | 其他类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劳动争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调解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五条 | 社会事务部、社保办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1 | 其他类 |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设置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五条 | 城市服务部、玉水交管站、农村服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2 | 其他类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1、调查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并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具合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据法规对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 社会事务部、社保办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3 | 其他类 | 就业援助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审批: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社会事务部、社保办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4 | 其他类 | 对评定伤残等级的初审 | 《伤残怃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群众工作部、玉水残联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5 | 其他类 | 对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作出是否予以报批的决定(不予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社会事务部、社会救助站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6 | 其他类 |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第二款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
1、宣传教育环节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辖区人民群众了解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的意义;2、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4、协助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考察、帮教工作;对被收容教育人进行监督考察帮教。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防止弄虚作假;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群众工作部、社会事务部、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7 | 其他类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备案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城市服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8 | 其他类 |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 1、宣传责任:依法宣传,开展动员工作,推动预备役储备工作的开展进度。 2、制定应急预案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协助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 4、指导、检查责任:加强对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制度,指导、检查辖区内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十条 | 、人武部、派出所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49 | 其他类 |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1、宣传责任:在辖区内加强预防精神障碍发生有关知识宣传普及; 2、促进康复责任:促进各项救治救助政策落实;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二条 | 群众工作部、卫生院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0 | 其他类 | 组织开展抗旱知识宣传,协助落实抗旱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群众工作部、社会事务部、派出所、司法所、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1 | 其他类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 党建综合部、群工部、综治办、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2 | 其他类 | 对群众性消 防工作的指 导、支持和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1.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群众工作部、派出所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3 | 其他类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九条 | 社会事务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54 | 其他类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1、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3、监管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
农村服务部、农牧综合办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