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德江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
| |||||||
序号 |
权力类别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 项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 象范围 |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责任:审计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责任:审计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
|
|
3 |
行政强制 |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决定阶段责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或冻结银行存款申请。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4、终结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后,解除限制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条; 《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强制 |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决定阶段责任: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3.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暂停拨付通知书。 4.终结阶段责任:依法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条; 《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决定阶段责任: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3.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暂停拨付通知书。 4.终结阶段责任:依法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条; 《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
6 |
行政检查 |
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二十一条;《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 |
行政检查 |
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检查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二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 理进行稽察。第七条稽查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第二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 |
行政检查 |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 |
行政检查 |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 |
行政检查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 |
行政检查 |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 |
行政检查 |
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 |
行政检查 |
专项审计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 |
行政检查 |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 |
行政检查 |
《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 |
行政检查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
德江县审计局 |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