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德江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 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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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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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许可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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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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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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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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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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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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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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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使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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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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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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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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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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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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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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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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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审批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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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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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港口法》(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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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港口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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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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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只适用于客运站经营许可。货运站经营许可已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
24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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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许可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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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许可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5月3日修订)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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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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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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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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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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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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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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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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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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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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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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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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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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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活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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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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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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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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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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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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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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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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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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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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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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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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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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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按照规定未携带营运证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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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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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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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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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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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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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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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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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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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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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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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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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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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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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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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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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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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牌证,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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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标志、设施,以摆摊设点等行为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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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五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4年内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至3个月;4年内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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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停业、终止经营未向县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终止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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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或者投入未办结更新手续的车辆运营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与驾驶人签订承包合同或者驾驶人转包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异地载客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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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发生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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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转让客运经营权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转让客运经营权的,转让无效,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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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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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未遵守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服务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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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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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六十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外,吊销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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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在车辆上使用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等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发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车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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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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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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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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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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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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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到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被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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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违反被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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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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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为按最低投保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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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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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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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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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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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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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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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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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情形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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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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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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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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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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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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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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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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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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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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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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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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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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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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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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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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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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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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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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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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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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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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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二)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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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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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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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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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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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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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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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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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与有效使用的;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的处罚 |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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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罚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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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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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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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航行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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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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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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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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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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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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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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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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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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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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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船员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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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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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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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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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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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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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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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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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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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或者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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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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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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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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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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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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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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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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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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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处罚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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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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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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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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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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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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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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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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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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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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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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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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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对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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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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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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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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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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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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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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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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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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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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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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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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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
《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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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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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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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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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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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
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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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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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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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航道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来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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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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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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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
对《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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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不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务管理机构批准的处罚 |
《航道法》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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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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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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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强制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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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据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强制扣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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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强制 |
对内河交通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强制处理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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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强制 |
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的强制脱离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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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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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强制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清除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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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强制 |
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强制执行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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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强制 |
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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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强制消除 |
《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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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强制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强制执行 |
《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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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强制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 |
《航道法》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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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强制 |
暂扣车辆和设备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和设备: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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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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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检查 |
对车辆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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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接收、配合。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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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车辆监督检查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车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道路运输车辆监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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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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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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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道路危货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道路危货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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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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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的开展工作。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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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检查 |
对网约车市场监管的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质量服务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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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检查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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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检查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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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检查 |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公路法》规定行为的检查 |
《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公路法》第七十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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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检查 |
对船舶进入禁航区进行日常监管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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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检查 |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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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检查 |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的安全巡查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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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检查 |
对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安全巡查 |
《港口法》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港口法》第三十六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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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确认 |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登记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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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确认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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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确认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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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确认 |
对内河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
1、受理责任责任: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和信息报送工作。事故发生地不属本辖区的,及时通知相关海事机构,并告知当事人。事故发生在本辖区的,接报后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搜救、事故核实和调查取证。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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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奖励 |
对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奖励 |
《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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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奖励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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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裁决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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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其他类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现场调查处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1.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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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其他类 |
工程鉴定交工检测、竣工验收的质量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
1.受理责任:对提交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材料。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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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其他类 |
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的意见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1.审查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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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其他类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1.审查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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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其他类 |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年度核验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资质。 |
1.审查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德江县交通运输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