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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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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试行)
制作单位: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作时间:2018年9月
序号 非公开信息内容 理由或依据 备注
1 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以及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检验检测数据、生产销售数据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阶段的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6月1日)第二十条第四款: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8月11日)第七条第四款: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资料。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 案件举报和消费者投诉中涉及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5 涉及合同行政争议调解相关信息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五条: 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6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7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2013年10月10日)第二十五条: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8 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单个调查对象的财务、商业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9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说  明:1.本目录仅适用于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清单;
2.本目录将根据本机关职责和权限变化作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本目录由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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