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567615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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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铜仁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德)罚决字〔2024〕10号
文  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德)罚决字〔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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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德江县禄安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MA6DX8P00Q                 

法定代表人:汪晓明   

德江县楠杆乡楼房村石槽水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2日接群众举报投诉、铜仁市服务保障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专班信访维稳组转办《关于转办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四批群众信访举报交办件的函》(受理编号:D3GZ202410220004),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德江县禄安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的废石堆放到该公司1号矿井旁边的空场地上,未堆放在环评规定的弃石场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德江县禄安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0月23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4年10月25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5页,证明公司产生的弃石堆放到你公司1号矿井旁边的空场地上,未堆放在环评规定的弃石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3.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制作清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生产等情况;

4. 《关于对石槽水重金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任命》(禄安发〔2024〕第23号)原件1份1页,现场负责人黎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黎刚是你公司员工属实;

5. 《德江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德江县楠杆乡石槽水重晶石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德环书20181号)复印件1份3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6. 《关于同意德江县禄安矿业有限公司(楠杆乡石槽水重晶石矿)民爆物品供应的函》(德应急函〔2024〕24号)扫描件1份2页,《关于恢复德江县楠杆乡石槽水重晶石矿民爆物品供应的函》(德应急函〔2024〕31号)扫描件1份2页,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生产时间。

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我局2024年11月6日书面送达《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10号),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10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10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我局将决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壹拾万零捌仟(¥10800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借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罚款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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