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28975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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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德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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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德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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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铜环德罚〔20261

当事人名称:德江县应斌避暑农场(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吴朋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MA6J4QKA71

地址:德江县长丰乡堕坪村龙洞组杜家岩

我局于202611日对德江县应斌避暑农场(普通合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将产生的养殖废弃物排放到农场下方1000米左右的农田里。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农场下方1000米左右农田里养殖废弃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55x103mg/L,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日德江县应斌避暑农场吴朋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农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6年1月1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6年1月4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采样)1份1页、2026年1月6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6年1月6日贵州恒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7页,证明你农场养殖废弃物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3.2026年1月1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制作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养殖等情况;

4.2026年1月1日德江县应斌避暑农场吴朋高提供有《生猪委托养殖长期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农场养殖状态及养殖模式;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2026〕1号) 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农场未向我局提出相关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 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九)其他类,序号5,处罚金额=(违法行为占比20%+排放数量50%)×60%×50000=21000元,我局决定农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贰万壹仟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856-8532460

址:德江县青龙街道光辉德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

邮政编码:565200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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