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Z000001/2017-00325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煎茶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  号:
煎茶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德江县煎茶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1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 行政许可 在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微调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许可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村建所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1.镇法定代表人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分管负责人
《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黔府发〔1994〕45号)第三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或不按使用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承办机构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简易程序: 4.具体承办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简易程序:


1.调查责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当场填写预订格式、编有号码的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以及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


5.备案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后,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镇村建所 1.镇法定代表人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分管负责人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承办机构负责人
《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黔府发〔1994〕45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简易程序: 4.具体承办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简易程序:


1.调查责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当场填写预订格式、编有号码的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以及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


5.备案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后,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1.镇法定代表人
《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黔府发〔1994〕45号)第三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或不按使用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2.分管负责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承办机构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简易程序: 4.具体承办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简易程序:


1.调查责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当场填写预订格式、编有号码的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以及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


5.备案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后,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末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1.镇法定代表人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分管负责人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4.具体承办人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镇派出所 1.镇法定代表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分管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具体承办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 行政强制  执行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镇村建所 1.镇法定代表人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分管负责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强制  执行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镇供电所 1.镇法定代表人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分管负责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强制执行 责令拆除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二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镇安监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分管负责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给付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镇教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给付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回访,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行政给付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3.承办机构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给付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镇计生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给付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3.承办机构负责人
20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安监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安监站 1.镇法定代表人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检查 草原防火监督检查 《草原防火条例》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检查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计生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计生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检查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教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检查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交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检查 对自用船舶适航性的检查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处于适航状态的,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不适航的,应当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者报废。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安监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检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确认  对调整村民小组设置的批准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计生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令)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计生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确认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登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计生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五条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 实施监督枪柄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3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镇武装部 1.镇法定代表人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记信息; 2.分管负责人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确认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卫生院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购买毒性中药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确认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司法所 1.镇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分管负责人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就业登记证。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公开信息;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7 行政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残联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2.分管负责人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8 行政奖励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计生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2.分管负责人
3. 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4.具体承办人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9 行政奖励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五条 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镇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2.分管负责人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1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2.分管负责人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2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2.分管负责人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3 其他类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镇法定代表人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4 其他类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安监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45 其他类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 镇食安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6 其他类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1.调研责任:对是否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行调研。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镇交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组织实施责任:对确认需设置的,组织实施。 2.分管负责人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47 其他类 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有关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镇安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有关部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分管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有关部门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况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决定责任:作出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的决定。 4.具体承办人
5.执行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的行政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8 其他类 乡镇自用船舶申请检丈、登记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交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2.检丈审查责任:对船舶进行检测丈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分管负责人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承办机构负责人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船舶合法来源证明。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9 其他类 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签注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给予签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交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签注或不予签注;不予签注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0 其他类 责令限期拖离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隐患。未拖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拖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镇交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分管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相关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拖离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责令限期拖离决定书,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4.具体承办人
5.送达责任: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1 其他类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村建所 1.镇法定代表人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2 其他类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使用耕地修建住宅申请的审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土管所 1.镇法定代表人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2.分管负责人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3 其他类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修建住宅申请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土管所 1.镇法定代表人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4 其他类 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计生办 1.镇法定代表人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二)结婚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3.承办机构负责人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具体承办人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5 其他类 病残儿医学鉴定核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残联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6 其他类 对监护人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卫生院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2.分管负责人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7 其他类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镇教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分管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具体承办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8 其他类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教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9 其他类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镇工会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60 其他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工会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1 其他类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 2.分管负责人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承办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2 其他类 村规民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 镇综治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3 其他类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二款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况进行检查。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镇禁毒办 1.镇法定代表人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64 其他类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5 其他类 对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6 其他类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2.分管负责人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黔民发〔2004〕1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7 其他类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黔民发〔2004〕1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8 其他类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9 其他类 医疗救助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合医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0 其他类 临时救助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1 其他类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及核销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分管负责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是否死亡。经审核,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死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2 其他类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分管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决定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3 其他类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要求调整和评定残疾等级人员档案材料,核对伤残信息等;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4 其他类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75 其他类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审核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由灾民申请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提名,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日内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应当立即将申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6 其他类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镇党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返还或补偿责任:使用完毕或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或补偿。 2.分管负责人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77 其他类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 1.镇法定代表人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分管负责人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承办机构负责人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具体承办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8 其他类 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转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9 其他类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1.拟定整理方案责任:开展调研,拟定整理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公示整理方案责任:公示整理方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分管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审查决定责任:对整理方案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作出整理决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组织实施责任:按方案组织实施。
4.具体承办人

5.验收责任:根据方案规定的整理标准进行验收。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0 其他类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1 其他类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负责人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承办机构负责人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2 其他类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法占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83 其他类 对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管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84 其他类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负责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承办机构负责人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5 其他类 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2.分管负责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3.承办机构负责人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86 其他类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转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7 其他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8 其他类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六十三条 镇畜牧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2.分管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3.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3.承办机构负责人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89 其他类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畜禽养殖户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镇畜牧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承担本辖区内水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分管负责人

3.处置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90 其他类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1.建立队伍责任: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方案,并在辖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镇畜牧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组织实施捕杀责任:收到有狂犬、野犬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并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机关;及时赶赴事发地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 2.分管负责人
3.善后责任:加大受伤人员的紧急医治工作;对被捕杀的狂犬、野犬进行妥善处置。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报告责任:如出现狂犬、野犬较多的情况,及时上报县级政府动物卫生部门。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1 其他类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1.调查研究责任:对可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镇文广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决定责任: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作出处理决定。 2.分管负责人
3.组织实施责任:根据处理决定组织实施。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92 其他类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乡企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3 其他类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财政分局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4 其他类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文广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4.具体承办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5 其他类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监督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指导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镇工会 1.镇法定代表人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2、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务进行处置;  2.分管负责人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3、事后责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3.承办机构负责人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96 其他类 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的设定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1、作出责任:按照集镇规划,划定固定的经营场所。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镇城管队 1.镇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97 其他类 划定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1、作出责任: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场所和固定时段。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镇城管队 1.镇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98 其他类 房屋交付使用情况的公告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指导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项 镇城管队 1.镇法定代表人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2、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务进行处置;  2.分管负责人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3、事后责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3.承办机构负责人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99 其他类 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项 镇城管队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备案文书;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 其他类 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督促依法履职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1、指导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镇工会 1.镇法定代表人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2、处置责任: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务进行处置;  2.分管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3、事后责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01 其他类 对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镇妇联 1.镇法定代表人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分管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02 其他类 矿产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第四款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情形,应及时制止;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允许被查单位和个人解释申辩,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2.分管负责人

3、信息公开责任: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信息。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03 其他类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1、调查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并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具合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六条 镇纪委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法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04 其他类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1、决定阶段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实施阶段责任: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及时采取拯救措施;落实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的措施,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05 其他类 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预防、控制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决定阶段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镇畜牧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实施阶段责任: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及时采取拯救措施;落实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的措施,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分管负责人
第十九条第一款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06 其他类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镇村建所 1.镇法定代表人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分管负责人
3、转报阶段责任:转报区政府审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7 其他类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发现阶段责任:接到地址灾害险情报告,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向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镇应急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现场处置阶段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封锁现场,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2.分管负责人
3、实施阶段责任:根据实情组织人员安全撤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解除阶段责任:险情排除后,解除封锁;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8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分管负责人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09 其他类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镇规划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分管负责人
3、转报阶段责任:转报区政府审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0 其他类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镇规划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分管负责人
3、转报阶段责任:转报区政府审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 其他类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段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镇规划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分管负责人
3、转报阶段责任: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 其他类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镇规划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分管负责人
3、转报阶段责任:转报区政府审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乡镇规划实施情况。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3 其他类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镇武装部 1.镇法定代表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分管负责人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4 其他类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发现阶段责任:巡查或接到举报报告,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镇禁毒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现场处置阶段责任:组织人员现场勘查,立即予以制止、铲除;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15 其他类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分管负责人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16 其他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17 其他类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镇畜牧站 1.镇法定代表人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分管负责人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目的。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情况。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 其他类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1.起始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镇计生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检查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核查。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和职责的相对方做出处理决定,依法公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信息公开并送达相对方。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119 其他类 组织修建和养护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镇交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2.分管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20 其他类 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镇武装部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 其他类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劳动争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五条 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镇法定代表人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调解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意见。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调解意见。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2 其他类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宣传教育环节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辖区人民群众了解开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工作的意义和有关知识;2、工作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预防控制,实事求是,材料完整、详细。3、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镇卫生院 1.镇法定代表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23 其他类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问题作出现场整改、限期整改等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3、事后监管责任:跟踪督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镇安监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24 其他类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帮助阶段: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生产、生活。              调解阶段:1、受理阶段责任:当事人提交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纠纷影响等材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社区 1.镇法定代表人
2、调解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分管负责人
3、送达阶段责任:拟订、送达行政调解协议书;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执行阶段责任:检查当事人是否履行调解协议书。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5 其他类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分管负责人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26 其他类 对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条 镇交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设置情况。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7 其他类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五条 镇交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设置情况。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8 其他类 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 1、检查阶段责任:配合做好对辖区内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五条 镇交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有损毁标志的问题,统计上报并及时协助市直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协助落实测量标志日常保护措施;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29 其他类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结果的备案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八条  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的,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当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上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八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0 其他类 集体资产登记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登记前应当明晰产权。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镇党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当在取得、变更、消除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属于村、组的集体资产,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乡、镇的集体资产,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2、应急处置责任: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七条 2.分管负责人

3、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第九条 3.承办机构负责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条 4.具体承办人




131 其他类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 镇安监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2.分管负责人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32 其他类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乡镇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编制乡镇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方法计划。          3、决定责任阶段: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纳入发放计划。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 镇计生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33 其他类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管理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镇小城镇办公室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2.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4 其他类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1、调查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并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具合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镇法定代表人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据法规对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35 其他类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根据《民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 镇武装部 1.镇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36 其他类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1、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4、、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镇武装部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2.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37 其他类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森林火灾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森林火灾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分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38 其他类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森林火灾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森林火灾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分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39 其他类 对评定伤残等级的初审 《伤残怃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0 其他类 对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作出是否予以报批的决定(不予报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2.分管负责人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 其他类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同时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镇安监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执行阶段责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42 其他类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1、宣传教育环节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辖区人民群众了解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的意义;2、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4、协助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考察、帮教工作;对被收容教育人进行监督考察帮教。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防止弄虚作假;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镇合医办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二款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43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同时上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镇安监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执行阶段责任:立即组织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44 其他类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镇工会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备案文书;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5 其他类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整改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镇教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分管负责人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4.具体承办人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 其他类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镇畜牧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分管负责人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7 其他类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同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执行阶段责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做好物资供应、重建家园等工作。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48 其他类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1、宣传责任:积极宣传汛期各项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镇武装部 1.镇法定代表人
2、做好各项工作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2.分管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49 其他类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1、宣传责任:积极宣传汛期各项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镇应急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做好汛期各项工作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2.分管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50 其他类 对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生活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1、宣传责任:积极宣传灾后各项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镇应急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做好灾后各项工作责任: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2.分管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51 其他类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1、宣传责任:积极宣传抗震救灾中的各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镇应急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责任: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并与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2.分管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52 其他类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交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3 其他类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的规划、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报送的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有关材料状况报告,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镇交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汇总阶段责任: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分管负责人
3、上报阶段责任:向上级单位上报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有关材料状况报告。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防止对原始数据、资料弄虚作假,加强日常管理。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4 其他类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1、宣传责任:依法宣传,开展动员工作,推动预备役储备工作的开展进度。                                                            2、制定应急预案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协助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十条 镇武装部 1.镇法定代表人
4、指导、检查责任:加强对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制度,指导、检查辖区内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55 其他类 对河道整治用地的调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1、检查责任:按照《河道管理条例》,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镇水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56 其他类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1、决定阶段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2、实施阶段责任: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农业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措施的落实。 2.分管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危害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57 其他类 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组织指导辖区内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二款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2.执行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和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2.分管负责人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58 其他类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二条 社区 1.镇法定代表人
1、宣传责任:在辖区内加强预防精神障碍发生有关知识宣传普及; 2.分管负责人
2、促进康复责任:促进各项救治救助政策落实; 3.承办机构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59 其他类 组织开展抗旱知识宣传,协助落实抗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镇水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60 其他类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责任: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镇安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2.分管负责人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3、信息公开责任: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信息。 3.承办机构负责人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具体承办人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61 其他类 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1.规划阶段责任:对水土保持保护区规划进行调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阶段责任:对水土保持保护区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公开信息。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水土保持保护区实施效果。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2 其他类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镇应急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分管负责人
3、现场检查水质情况,对损失进行评估恢复。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63 其他类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镇应急办 1.镇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64 其他类 对突发事件决定、命令的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1、公布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2、处置阶段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镇应急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65 其他类 对群众性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镇消防队 1.镇法定代表人
防工作的指 2.分管负责人
导、支持和帮助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66 其他类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镇消防队 1.镇法定代表人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2.分管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67 其他类 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 镇林业站 1.镇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68 其他类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受理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镇教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执行环节责任: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依法保障学校办学秩序。 2.分管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69 其他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1、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镇畜牧站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2、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2.分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3、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情况。 3.承办机构负责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70 其他类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九条 镇民政办 1.镇法定代表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2.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4.具体承办人
171 其他类 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宣传责任:宣传依法开展大型宗教活动,告知举办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镇派出所 1.镇法定代表人
2、预防责任:针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特点制定预防和应急方案; 2.分管负责人
3、处置责任:发生意外事故时及时有效地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72 其他类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2.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3.承办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4.具体承办人


173 其他类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镇卫生院 1.镇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2、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2.分管负责人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3、监管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3.承办机构负责人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74 其他类 对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1、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建设和改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镇环卫站 1.镇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2、实施环节责任:按照规定建设和改造公共设施。 2.分管负责人

2、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3.承办机构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75 其他类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旋;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防汛抗洪非常紧急任务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镇应急办 1.镇法定代表人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2.分管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76 其他类 开展防洪宣传和汛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镇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2.分管负责人
第十八条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具体承办人
177 其他类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
1.镇法定代表人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2、现场检查农产品质量情况。 2.分管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78 其他类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1.规划阶段责任: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进行调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镇水务站 1.镇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2.审查阶段责任: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2.分管负责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公开信息。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效果。 4.具体承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9 其他类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镇国土所 1.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第二款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征求发改、住建、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4.具体承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0 其他类 对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准确地公布安置补助费使用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1.镇法定代表人
2.启动阶段责任:拟定检查方案(包括对象、范围、时间、地点等 ),报乡镇领导审定开展检查。 2.分管负责人
3.检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口头或者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4.具体承办人
5.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1 其他类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责令限期改正,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