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315372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德府办发〔2024〕4号——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江县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江县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德江县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德江县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根据《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4〕1号)和铜仁市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对民政工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市委、市政府、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筑牢基本民生底线的总体目标,服务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底线任务和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两个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社会救助工作,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审批权限下放
1.审核审批权限已下放的青龙、煎茶等16个试点乡镇(街道),严格按照《德江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履行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权主体责任,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审核审批工作,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性,增强群众满意度。
2.县民政局要全力做好审批权限下放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乡镇(街道)由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绝不能一放了之。确保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推进、平稳下放。
(二)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户户见面、户户核查
3.拓宽入户核查范围,确保低保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对所有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万元以下的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退捕渔民、城镇困难职工、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家庭、新申请家庭、近一年退出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确认的家庭、近年有社会救助信访诉求的家庭等在册低保对象和潜在救助对象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入户核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4.依规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确保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结果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低保家庭特殊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依规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对在册低保对象继续符合条件的,核查并据实更新家庭相关信息,批量开展低保年度审核确认;对涉及低保保障待遇调整的,批量开展保障待遇调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依规退出低保范围,按规定开展告知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救助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5.严格审核确认程序,提高规范管理水平。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确保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漏,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未成年人对象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县乡抽查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重点对工作基础差、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等重点区域和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对象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持续推进低保和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审核确认。
6.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进出有序。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低保范围。坚持应保尽保,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坚决防止“户内漏保”。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困难移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依规动态落实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和临时救助政策。
7.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智慧救助。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定期开展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类数据交叉比对分析,主动筛查发现潜在救助对象,以大数据手段提升兜底保障的全面性、及时性。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低保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核查工作。
(三)严格落实各项低保政策,增强低保兜底保障功能
8.认真落实“单人保”政策,适度拓宽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面。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中的重残人员、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机会感染者,依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
9.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提高兜底保障的稳定性。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根据就业稳定性,分别给予3—6个月的渐退期。对死亡的低保对象,应当自其死亡后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停发等相关手续。
10.依规落实特殊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进一步凸显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兜底性。坚持“依规抵扣”“应扣尽扣”,依规落实因学因病因残特殊刚性支出扣减、必要就业成本抵扣等政策,客观公正确定核查家庭收入,坚决防止“应扣未扣”“虚假抵扣”的错误做法。
11.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困难程度分类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特殊困难补助金计发不累加。继续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执行低保“分类施保”增发政策,按照《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相关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统一按以下四档执行:第一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卫健、医保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学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学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二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三档,城乡低保中的单亲家庭成员,农村低保中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四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70元/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2.继续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救助范围为耕地少、劳动力缺乏、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基本口粮且不能通过自身能力或其他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同等条件下,有重病重残人员的、缺乏或丧失劳动力的、家庭非正常支出(患病、非义务教育支出等)过大的、土地征收后无法通过自产粮食或其他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每人每年90斤标准发放救助粮。
(四)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13.全面推进低保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同步”识别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依托乡村两级工作力量,做到两类对象识别“三同步”:即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同步开展乡镇(街道)审核、同步开展县级(民政局、乡村振兴局)确认,从源头上加强两类对象识别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防止“一兜了之”;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对整户新增低保家庭且符合防止返贫监测条件的,及时按程序纳入监测帮扶,防止“体外循环”。
14.加强社会救助领域部门数据共享,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全面落实社会救助领域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实现数据共享常态化。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应急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业人员、重病患者、职业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患者、重灾人员(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员、住房倒塌及严重损坏农户)、重度残疾人等数据定期共享比对监测,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做到动态监测、动态预警。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15.加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做好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依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类别和困难情形,分层分类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常态化救助帮扶。县民政部门按月将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作为防止返贫监测的重要线索,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动态将有返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按月将新增纳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作为民政部门落实低保保障的重要线索,县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县民政部门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完整名单提供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动态实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提供对象依据。
(五)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
16.全面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全面提升急难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和可及性。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急难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确定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限额,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依规做好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毕业生一次性临时救助工作。加强基本生活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的协调联动,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防范因灾返贫致贫。
(六)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
17.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年度复核工作,全面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及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准确评估。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对不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步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录入信息系统;同步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排认定工作;继续开展做好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核实工作;依规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三、工作步骤
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入户核查、交叉检查、乡镇(街道)审核、审核确认及资金发放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7日-4月14日)。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将此次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乡镇(街道)联系村领导包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村干部包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通过召开年度核查业务培训会,认真对低保经办人员、驻村干部、村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及参与年度核查的其他人员进行专门的低保及特困政策方面的培训,让参与年度核查的干部熟悉掌握低保及特困准入政策和各个环节。确保城乡低保核查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入户核查阶段(4月15日—4月24日)。各乡镇(街道)组建工作组逐户对原保对象、新申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万元以下的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退捕渔民、城镇困难职工、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家庭、近一年来退出低保的原保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确认的家庭、近年有社会救助信访诉求的家庭和潜在救助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收支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组必须有2人以上,每组必须有1名国家干部参与,家庭收入核查时必须做到“一户一表”,调查表必须经被调查户、入户调查干部签字,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1)家庭收入核查务必做到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客观公正。(2)做好民主评议。村级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参与评议人员公道正派、了解村情民意,在评议时,一是宣讲政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城乡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认定条件及保障待遇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由入户调查人员依次介绍入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三是现场评议。参加评议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现场唱票。四是形成结论。统计票数,宣布拟保障对象名单。五是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在《村级民主评议备案表》上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村级可不进行张榜公示。
(三)交叉复核阶段(4月25日—4月27日)。为了进一步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对象的精准,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开展交叉复核。一是所有拟保障对象全覆盖,重点复核拟纳入对象是否存在户内漏人、增发补助不到位、错保等情况;二是复核村级入户核查是否做到户户见面、户户核查,入户调查表填写是否规范等情况。
(四)乡镇(街道)审核阶段4月28日—5月15日)。乡镇(街道)对各村(社区)上报的拟保障对象,要组织力量进行复核,复核新增、备案低保户100%和原保户30%的复核抽查。各乡镇(街道)要召开城乡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后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权限下放的乡镇(街道)将年度核查后的审核审批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待查。
(五)审核确认及资金发放(5月16日—5月25日)。对审核审批权限没有下放的乡镇(街道),由县民政局组织人员按规定进行入户抽查复核,对权限已下放的乡镇(街道)按新增、退出等对象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对各个环节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重点复核,凡是不按要求程序进行审批或低保操作中有人情保、关系保的,要责令乡镇(街道)全面整改后再予上报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审核上报情况及抽查情况召开县级审批会议进行审批,确定城乡低保对象补助金额、人数以及特困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用,并委托乡镇(街道)在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公开栏、居民聚居地进行长期张榜公示,2024年5月25日前将按照新的低保金标准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认真汇报民政年度核查工作,增强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视。要全面压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级政府具体责任、民政部门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落实良好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作用。
(二)强化工作保障。县财政局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县、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相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每个村至少明确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三)强化工作调度。县民政局要强化业务培训,加强调度指导,及时帮助基层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应适时启动入户核查工作,原则上于5月25日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