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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德府办发〔2024〕13号——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江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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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江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德江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德江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的重要论述,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德江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拟定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等低收入人口与医疗、教育、住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以及促进就业、巩固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社会救助政策协调发展;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听取“救急难”个案情况汇报,研究议定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或保障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统筹部门资源,明确部门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解决重要个案问题;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二、成员单位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残联、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调查队、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团县委、县司法局、县交通局、县人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分管负责同志、县民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对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进行跟踪督导。对在落实社会救助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县民政局。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管理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牵头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绩效考核机制,开展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需要由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县财政局。按规定足额匹配社会救助资金,强化财政投入,并及时拨付社会救助资金。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配合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绩效考核机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督促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中是否有财政供养人员等相关信息。

(四)县发改局。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相关内容。研究制定、督促落实对救助对象用电、用水、用气等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减免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五)县教育局。负责教育救助工作,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研究制定、督促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做好教育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中职学校的指导,培养和培训适量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

(六)县人社局。负责就业救助工作,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做好就业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县民政部门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做好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七)县住建局。负责住房救助工作,健全住房救助制度。研究制定住房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做好住房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县民政部门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自建、购买、租赁等相关住房保障信息。

(八)县医保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九)县公安局。配合县民政部门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影响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完善救助物资采购、轮换、储备、调运、回收等工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协议代储机制。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根据情况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等救助工作措施,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工作,负责提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有关信息。配合县民政部门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耕地、耕地包租情况以及农作物亩产收入计算标准,提供村(居)民家庭牲畜、家禽养殖情况以及其他补偿等与村(居)民家庭收入有关的信息。

(十二)县审计局。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督促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三)县残联。积极做好残疾人残疾等级认证及办证工作,积极落实残疾人相关的救助帮扶政策,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等级认定及办证情况信息。

(十四)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县民政部门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商品住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相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救助工作。

(十五)县卫健局。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研究制定、督促落实疾病应急救助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困难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十六)县调查队。及时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十七)县税务局。配合县民政部门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税收等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民政部门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等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督促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

(十九)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县民政部门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对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依法提供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二十)团县委。组织、引导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二十一)县司法局。指导、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依法办理不服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十二)县交通局。配合县民政部门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负责协调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拥有车辆、船舶营运手续登记办理及从业的情况。

(二十三)县人行。配合县民政部门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指导各金融机构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二十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按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入户调查,组织实施申请救助对象评议、评审、审批工作,对评议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按要求及时兑付救助资金(物资)。

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实的相关工作及相关惠民政策落实工作。

四、议事原则

(一)坚持部门协同。担任召集人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运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二)坚持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所有决定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坚持集体决议。协调机制的决策应当在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各成员单位负责参加集体讨论或书面审议决定。

(四)坚持救急解难。联席会议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遇到的急难问题,真正兜准兜住兜牢基本生活底线。

五、运行程序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书面审议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可以由副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召开,专题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的某一事项,专题会议可仅召集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参加;书面审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签批提出,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以书面审议的形式作出决定。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程一般为相关部门汇报提交的事宜、参会人员进行讨论、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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