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945432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德府办发〔2026〕14号——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江县老公安局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江县老公安局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德江县老公安局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德江县老公安局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镇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铜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铜府办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德江县老公安局片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危旧房、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以及规划建设需要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及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德江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谐征收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的原则。
(四)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补偿范围
(一)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附属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补偿。
1.持有《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世居住房(1987年1月1日前);办理规划和用地批准手续且缴纳有关费用的有效凭证,进行破旧立新、改建、扩建的房屋;房屋经调查登记认定的被征收所有权人。
(二)自《房屋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住房、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实物指标界定
(一)主体房:是指房屋的基础、墙体、楼地面、门窗、屋面、室内水电普通安装等均已按建筑标准完工并投入使用居住的房屋。
1.住房(含商品房、自建住宅及房改房):是指具有《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审批手续的主体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前修建的世居房。
2.门面:是指主街(董家水井红绿灯至实验中学红绿灯段〈原永红街〉临街门面)、次街(原车站进口及东风一巷两侧)具有《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或有合法来源的主体房屋。以主体房屋正立面的第一层自然开间为准,分别按进深12米以内、12至15米、15米及以上认定。
3.商铺:是指临街面具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且连续经营、缴纳税费一年以上,实物登记时仍在正常经营的主体结构为框架的房屋。
4.经营性房:是指并非商业用房但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连续经营、缴纳税费一年以上,实物登记时仍在经营的房屋。
5.办公用房:是指不动产权证用途登记为办公、商务用房,以及机关单位、村(社区)实际用于公共服务的房屋。
6.“住改非”认定及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不动产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分别按以下时段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价值补偿。
①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
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③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④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二)室内装饰装修:是指被征收房屋室内地面、墙身(顶)等除构成主体房屋部分外的装饰装修。
(三)附属物(构筑物):是指主体建筑物中,层高低于2.2米的建筑物;四壁无围护结构的简易房屋;原房屋建设规划外加建的杂物间、煤棚等功能性用房;单独的厨房、猪圈、牛圈、羊圈以及其他建筑物。
(四)实物面积量算:房屋面积量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黔建科标〔2009〕158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以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地产、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评估价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价值为依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由于我县没有办公用房用于产权调换,办公用房全部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征收的实际建筑面积,由征收人就近在四号楼购买商品房安置或异地现房调换。其调换方式:
1.住房
需就地就近安置住房的,按实际面积采取1:1(征1还1)的比例调换住房,调换安置房面积等于还房协议约定面积,互不补差价;调换安置房面积小于还房协议约定面积的,小于部分按征收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还房协议约定面积的,大于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且含公摊。
在异地调换现房的,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2019年建设路安置点、水岸豪庭安置点、周家湾安置点、小窝堡安置点、大洞沟安置点提供现房,调换比例为:建设路安置点物资局段1:1.3,水岸豪庭安置点2号楼1:1.5,周家湾安置点、小窝堡安置点、大洞沟安置点1:1.6。调换面积大于按比例折算面积的(含公摊),按市场价购买;调换面积小于按比例折算面积的,不作补偿。
2.门面。门面12米以内采取“1:1”(征1还1)的比例调换门面。调换面积等于还门面协议约定面积的,互不补差价;调换面积小于还门面协议约定面积的,小于部分按征收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调换门面面积大于还门面协议约定面积的,大于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且含公摊。被征收门面12米以后的部分,按照征收时评估价值测算面积,用于调换。
3.商铺。二楼商铺按照1:1.3调换文思书苑(街心花园段)三楼商铺。
4.经营性房。其面积只能1:1调换住房。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因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原有被征收补偿房屋毁损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原始房屋产权有关证明、证件、文件等,其本人不能提供的,可依据住建、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资料,经张榜公示确认后,予以补偿。
七、补偿标准
(一)实物指标基准价格
1.根据《贵州省2016年建筑定额》标准,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情况,德江县老公安局片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主体房屋(含门面、商铺、办公用房、商品房、房改房)及室内装饰装修等价值,以第三方公司评估的价值为准。
2.按照县城地价区域划分,老公安局片区属于德江县城一类地段,没有相关手续的主体房占地的补偿标准为930元/m2;如主体房占地(含空地)是国有出让地且手续完备的据实补偿;房前屋后空地补偿标准为360元/m2。
3.其他附属物按《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9〕5号)文件执行。
(二)其他补助费用
1.搬家补助费用。住房补助标准为20元/m²,每户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算;商业用房及经营性用房补助标准为30元/m²。
2.水、电、通讯等补助费。广电网络公司安装的闭路电视300元/户,网络设施200元/户,自来水公司安装的独立自来水户1250元/表,天然气公司安装的燃气设施2800元/户,电表(三相)2500元/户(不回迁)。
3.停产停业补偿
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偿3-6个月,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月。
4.过渡安置补助费(只限于选择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部分按被征收人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其过渡期限为三年,政府分三次按年限分别给予过渡安置费(超过三年的据实计算)。补助标准为:每月8元/m²,每户一年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计算;选择现房安置的,不足半年交房的按半年补助过渡安置费;超过半年不足一年交房的按一年补助过渡安置费。
(2)商业用房:过渡安置及停产、停业的补助标准,永红街正立面门面在12米以内的过渡安置费每平方米100元/月,超过12米的为每平方米50元/月;
(3)超过过渡安置时限的,增加标准为:逾期一年内的增加25%;逾期一年以上至两年内的增加50%;逾期两年以上至三年内的增加75%,逾期三年以上的增加100%。
5.房屋证件补助:凡办有《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建房且土地属集体或划拨性质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完家的,按第一层主体建筑面积220元/m²进行奖励(具备土地使用证的占70%,具备规划许可证的占20%,具备房产证的占10%)。
八、奖励
1.房屋征收安置事项公示之日起20日以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15日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经征收人验收认可后,按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
2.房屋征收安置事项公示之日起21—30日以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25日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经征收人验收认可后,按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30元∕m2的标准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
3.房屋征收安置事项公示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才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九、争议解决办法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照房地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评估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由老公安局项目指挥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含单位产权),由房屋承租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征收人只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补偿。
(三)房屋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形成共识的,由被征收人提出补偿分配方案,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组织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地产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征收人可以责令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人发布接房(门面)公告或通知后,被征收人存在异议的,在争议解决期内,不计算过渡安置费。
十、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